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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刑庭一被告當庭服毒身亡

發表日期:2019-03-28 21:41:11 作者: Camille 標籤: 分類:

(原標題:前南刑庭一被告當庭服毒身亡)

前南刑庭一被告當庭服毒身亡

11月29日,波黑戰爭罪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亞克(Slobodan Praljak)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上服毒後死亡。在他吞服不明液體前,法官剛剛宣布判處他20年監禁。目前,荷蘭警方宣布法庭為犯罪現場

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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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晚報訊(記者 黎史翔) 設在海牙的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刑庭)29日進行了最後一場宣判,並宣布其工作已全部完成。前南刑庭發布新聞公報說,前南刑庭總計起訴了161人,相關程序均已結束,法庭工作至此完成。前南刑庭將於12月31日正式關閉。

前南刑庭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設立,負責審判1991年以來發生在前南地區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按照安理會決議要求,前南刑庭應在2017年年底前結束工作。

當日宣判時,克羅地亞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亞克當庭服下不明液體,經搶救無效死亡。普拉利亞克現年72歲,波黑戰爭期間曾任波斯尼亞的克羅地亞族軍隊指揮官。2013年5月,前南刑庭宣判他及五名同案被告在1992年至1994年間犯下的反人類罪、戰爭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普拉利亞克被判處20年監禁。六人均提出上訴。

29日,上訴法庭宣布維持原判後,普拉利亞克用克羅地亞語說:“我不是戰爭罪犯,我抗議。”隨後舉起一隻小瓶,喝下了其中液體。數小時後,前南刑庭發布聲明說,普拉利亞克服下液體後,法庭醫護人員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但在被送至附近醫院後不治身亡。應前南刑庭要求,荷蘭當局已就此事展開獨立調查。

審前搜身不可或缺 法庭相關人員負有責任

美國紐約羅斯李根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瀾濤律師接受《法製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法庭的責任是保證被審人犯的安全,要百分之百的保證不出現自殺自殘等現象。審前搜身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措施。這方麵有疏漏,法庭的相關人員對此應負有責任。孫瀾濤說,除非帶毒藥進入法庭,是不可預見不可預防的行為。但是事實顯然不是這樣。所以立案調查法庭的刑事責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法理基礎的。

北京市高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鄭洪濤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起碼從國內法律來講,被告人身上是不允許有這樣的東西帶在身上的,更不要說被帶到法庭上。這方麵是肯定有失職的。其次,發生這樣的情況,還要看法警在遇到這樣的危險行為時有沒有及時製止。這一案件的責任根源需要追究毒藥從哪裏來的,怎麽會帶到被告人手裏,又是怎麽讓其帶到法庭的。國際法對這些環節都有相應的嚴格規定,如果層層追究下來肯定都會有責任。

自殺案件發生 法庭安檢措施未到位

美國知名華人律師鄧洪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法庭上自殺的案件很少發生。現在大部分法院為了避免被告家屬出現非理智的舉動,或者傷害到法院法官,一般都有法警在法庭現場保衛。

而在刑事案件裏會有自殺的案例出現,但是大部分是在監獄裏發生,例如使用床單上吊自殺等。在此次發生在國際刑事法庭中的案件,可能是因為上訴被拒絕後才采取的自殺行為,為了自己的尊嚴而自殺。而至於這名服毒自殺的被告人能夠拿到毒藥,說明法庭在安檢時並沒有采取很好的防範措施。鄧洪表示,相信國際法庭將會對此展開調查,並調整安檢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鄧洪表示,出現這樣的問題,可能會追究法庭相關人員在職務上的失職責任,因為他們沒有做好相關的防範措施,例如對他們進行行政處分、降職、警告等。

但是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很難會牽扯到民事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除非存在工作人員被外麵的人利用,裏應外合故意將這些毒藥帶進去這樣的違法行為。如果沒有的話,隻是安檢沒有發現,造成問題的發生,屬於職務上的失職問題。

文/記者 黎史翔

本文來源:http://news.163.com/17/1130/13/D4GC1H1V00018AO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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