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陳鵬)為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監管,彌補製度短板,引導資產公司進一步聚焦不良資產主業,銀監會在12月29日印發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發現,辦法強調,結合資產公司業務經營特點,設定適當的資本充足性監管標準,明確第二支柱監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市場約束作用。此外,通過設定差異化的資產風險權重,引導資產公司按照“相對集中,突出主業”的原則,聚焦不良資產主業。
而對資產公司集團內未受監管但具有投融資功能、杠杆率較高的非金融類子公司,辦法也提出審慎監管要求,確保資本監管全覆蓋。
資料顯示,2011年銀監會經製定並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首次提出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要求。2014年,銀監會聯合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製定並發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規則和要求。
“整體上來看,銀監會已基本搭建了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框架,探索形成了適用於資產公司的資本計量和監管規則體係。但已有的監管規定較為分散,係統性不夠”,銀監會稱,有必要製定專門針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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