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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公司拉「生意」 北京一女處長獲刑3年半

發表日期:2019-03-29 17:05:47 作者: Cindy 標籤: 分類:

為自己公司拉「生意」北京一女處長獲刑3年半

工商登記註冊信息顯示,北京伊禾雅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某,但由白某實際控製。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截圖

原標題:為自己公司拉「生意」 一處長獲刑3年半

曾任北京市文化局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處長、北京非物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白某,因貪汙150餘萬元,被海澱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一審宣判後白某曾向一中院提起上訴,後在上訴過程中撤訴,該一審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據判決書顯示,白某出資30萬成立公司,但並不親自出麵運作,而是安排嫂子和其他親屬在公司任職,後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為公司承攬非遺宣傳片的拍攝工作,將150餘萬元拍攝經費據為己用。

處長出資開公司成員皆親屬

50歲的白某碩士研究生文化,起訴書顯示,她曾任北京市文化局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處長、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任(正處級)。

北京市海澱檢察院指控,自2007年起,白某先後擔任北京文化藝術活動中心(簡稱文藝活動中心)副主任、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簡稱非遺保護中心)主任。北京伊禾雅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伊禾雅泰公司)於2005年由白某實際出資成立,並由她實際控製。

白某供述稱,作為伊禾雅泰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她拿出了30萬元註冊資金,同時讓其二嫂鮑某做伊禾雅泰公司財務人員。鮑某的證言顯示,白某提議成立伊禾雅泰公司時,就提出利用其在北京市文化局的關係賺錢,但其身份不方便成立公司。

「我負責會計和出納的工作,管理賬目、跑手續,每月從公司領取幾千元固定工資」,鮑某稱,她利用自己母親劉某和弟妹王某的名義註冊公司,後變更為劉某一個人作股東、丈夫為監事,除她以外的親屬均不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從公司領錢,該公司一直白某掌管。

借拍宣傳片「套」走150餘萬

據指控,2008年9月,白某在擔任文藝活動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的職務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與文藝活動中心簽訂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片拍攝協議書,並使用文藝活動中心公款人民幣150萬元支付給伊禾雅泰公司,後將其中的錢款人民幣139萬餘元佔為己有。

2013年6月,白某在擔任非遺保護中心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非遺保護中心全麵工作的職務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與非遺保護中心簽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片拍攝協議,並使用非遺保護中心公款人民幣15萬餘元支付給伊禾雅泰公司,事後未實際拍攝專題片,白某將上述錢款佔為己有。

綜上,白某被控貪汙共計人民幣154萬餘元。2016年,北京市紀委在掌握白某涉嫌嚴重違紀具體問題後對其立案調查,並對其採取「兩規」措施,後於去年3月15日將白某移送檢察機關。

法院認定構成貪汙判刑3年半

在庭審過程中,白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提出異議,但認為伊禾雅泰公司租賃辦公場所、支付職工工資等經營費用共計人民幣70餘萬元,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此外,辯護人認為白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申請法院向市紀委核實有關情況,建議法院對白某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應予懲處。

關於白某及其辯護人認為伊禾雅泰公司的相關經營費用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伊禾雅泰公司與文藝活動中心簽訂宣傳推廣協議後,收到文藝活動中心支付的宣傳片製作費150萬元;伊禾雅泰公司在籌劃拍攝《京劇》一片的過程中,前期實際支出製作費、勞務費等共計106989.88元,但後續未再進行宣傳片的製作;因上述支出與宣傳片製作直接相關、屬於為製作宣傳片實際支出的成本,公訴機關在指控貪汙數額時已將相應數額予以扣減。

白某及其辯護人所稱伊禾雅泰公司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人員工資等項目支出,一方麵與涉案宣傳片製作項目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係;另一方麵證據顯示,白某與鮑某二人長期通過虛設支出等方式將公司資金套現後歸個人佔有使用;因此,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對犯罪數額所提異議,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同時查明,白某在接到電話通知後即返回單位的行為係接受辦案機關的調查談話,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屬於自動投案;北京市紀委在白某到案前已經掌握了其涉嫌貪汙的具體犯罪線索,白某在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相關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根據紀委工作人員出具的工作說明,白玉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線索,紀檢機關正在審查,但尚未查證屬實、亦未對相關人員立案調查,白玉清的上述行為尚不符合認定立功的條件。因此,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鑒於白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態度誠懇,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以貪汙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白某後向一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撤訴,目前該一審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 案情

為給公司承接項目向單位提議立項

白某表示,自己在擔任文藝中心副主任和非遺保護中心主任期間給伊禾雅泰公司承接項目,2008年,她給了伊禾雅泰公司一個非遺宣傳推廣片合同,共有6個項目(六集),分別為:《京劇》、《圍棋》、《烤鴨》、《金漆鑲嵌》、《四合院》、《抖空竹》,每集費用25萬元,總共150萬元。

該項目由白某向單位提議,經會議討論及當時非遺保護中心主任同意後,上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財政局。

此後單位財務給白某開了150萬元的支票,白某通過鮑某採用虛報勞務費、給鮑某發票等方式將這筆150萬元倒出並用作個人使用,其中,57萬餘元由鮑某幫白某付了購房款,每月給白某銀行卡打勞務費共計30萬元左右,還有部分是鮑某先轉給他人後再轉給白某。

2013年,非遺保護中心和伊禾雅泰公司簽訂了非遺宣傳片項目,總金額15萬餘元,這些錢鮑某以現金方式分幾次給了白某。上述兩個項目均全款撥付伊禾雅泰公司,兩筆錢都是財政的專項經費,但片子最終沒有製作。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巍

本文來源:http://news.ifeng.com/a/20180225/5625668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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